《平时国际公法》-中村进午
国际公法之主权与国内法之主权不同。国内法主权有在君、在民之别,国际公法主权则惟国家有此权力。国内法就对待人民言之,其主权在使人服从者也;国际法就对待各国言之,其主权在使人平等者也。盖必有平等之权力,而后有完全独立之主权。故互相平等之国家,其国内之土地、人民,但在其本国主权之下,必不容他国之干涉。如稍有退让,则他国即得行权于其土地、人民之上,而其主权不完全矣。若中国许外人以领事裁判权,虽曰两国合意,而主权不已为他人所侵乎?至于土地之割让,更无论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