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略式程序研究》-吴英姿
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诉讼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
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诉讼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独立运行,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
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适用“异议-撤销”简式救济机制。
略式程序的制度目的、审理方式、制度逻辑、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等核心要素与确权型案件均有高度的匹配性,可以成为确权型案件程序规则构建的理论基础。
如此可以正确认识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补正有关程序规则,还可以为民事禁令程序、执行裁决权程序、破产司法审查程序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引。